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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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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需要自己收集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其中的“客观原因”应当是指超出当事人意志的、且无法控制的原因。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有关档案部门管理或是涉案单位自己保管的档案材料;(2)证据材料掌握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该方当事人无法调取且该证据影响着主要案件事实的认定;(3)涉及一些技术性材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4)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证人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地或者证人在国外的,但证人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影响的;(5)一些诉讼能力低下且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证据调查申请;(6)当事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其中又以第一种情形为由申请调查取证的为多。
下面是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出示些什么证明的回答,根据法院的需要出示证据 法释〔〕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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