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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城镇规划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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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乱摆摊经营;(五)敞放牲畜、家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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