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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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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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