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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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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恢复执行应出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停止执行的情形适用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经法院裁定才能停止执行 二、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申请人范围 三、依申请和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两种情形 四、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一般而言,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都是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来救济,但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中的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是否也可以上诉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由此可见,停止或者不停止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只能通过复议来救济,且只能复议一次。 综上所述,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性规定,除非满足必要的条件且经人民法院审查才能裁定停止或者不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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