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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关于父母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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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更改,需经过男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首先,子女姓名的更改一般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同意,任何一方单方面是无法更改孩子姓名的,法律上一般也不支持单方面改名的诉请。其次,要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以及增加抚养费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您的第一个问题最好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话,法律上一般也不会支持您的单方面的改名请求的,但是您可以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之后,就此问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要求更改姓名的话,一般是可以的。您的后两个问题律师同样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您有相关的证据,那么您的请求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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