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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
1、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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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后果: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依据: 1、根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注意: 经原出让方批准,可以推延出让起始时间,同时按申请当时的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延期时段的土地出让金。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一、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下一个合同)后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二、购买公有住宅(包括筹资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按规定允许转让的,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5家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签订转让合同日的标定地价的10%征收。购买住宅改建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时,不再支付土地转让金。三、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住宅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被拆除的家庭原来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或者被拆除的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不收取土地转让金。四、以拨号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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