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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屋补偿标准

2022-05-11
永川府发〔2013〕45号文件: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具体标准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执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青苗费3000元/亩、附着物7000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补偿到户。构筑物据实清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2),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调整搬迁补助、过渡费标准 (一)房屋拆迁属货币安置或不属安置对象自行调地自建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3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3人及3人以下户按800元次,3人以上户按1000元次,按2次搬家计发。 (三)房屋拆迁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250元,超期未进行安置入住的,每人每月计发300元过渡费,人员以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为准。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永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永川段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因永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永川段征地工作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补偿标准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征地批文下达后,永川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为准。上述文件具体内容请于永川区人民政府网上查询,也可到永川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永川区学府大道333号)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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