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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强调合法性,必须是真实客观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录音的时间在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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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它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第一,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手机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证据。 你应该注意以下录音过程: (1)录音各方的身份应体现在录音中,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才能通过录音证明双方有什么关系,发生了什么; (2)录音时间也要体现在录音中,不一定要在录音中说清楚,但至少要能听到大概的时间,或者能通过逻辑推断时间,或者能根据录音内容排出事件的顺序。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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