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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二)以欺骗手段骗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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