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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怀孕不一定可以起诉男方赔偿。 2、如果女方仅凭未婚先孕,而不是以男方对自己还造成其它的损害,或者男方对女方还有其他违法侵权行为来要求...
(1)离婚有法定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2)目前,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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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双方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女方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1、未婚怀孕不一定可以起诉男方赔偿。如果女方仅凭未婚先孕,而不是以男方对自己还造成其它的损害,或者男方对女方还有其他违法侵权行为来要求男方赔偿自己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但是当孩子出生,女方作为孩子母亲可以要求男方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小王和男朋友小秦在大学期间谈恋爱,后发生宫外孕,手术摘除了一侧的输卵管。当医生告知会影响小王以后的怀孕概率后,男朋友小秦却提出了分手。小王非常伤心,小秦这种行为算不算人身伤害,可以向小秦索赔吗?解析:本案是非婚性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此类案件女方可否得到赔偿,要看男方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就构成侵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本案,首先,小王正常恋爱中怀孕,婚前性行为是双方共同自愿所为,不是男方一方的行为导致的;其次,性行为导致宫外孕,并被切除一侧输卵管,从医学上说,概率极低,其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有密切联系。男方事前无法预知会出现此种损害结果,应属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因为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完全让女方承担有违公平,所以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因切除输卵管手术产生的各项费用,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至于精神损害和可能不孕的损失等是不能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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