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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认证的发票,直接退给销售方,作废重开,已经认证的或跨月的红字冲销再重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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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什么是作废条件?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销售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只要购货方与销售方的业务真实,与购货方没有关系。
1、作为开票方,如题所指事项应予避免为妥,如受票方因此而不接受发票,会引申许多事后跟进的麻烦事,例如索求正确加盖印章的发票,不予结算货款等等;2、可见,如题所指事项一般不予支持,作废发票后重新予以开具并正确加盖印章为妥;3、该差错虽不涉及偷漏税事项,但不符合发票管理规范,存在一定税务风险;4、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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