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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只不过利息奇高,而且有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俗称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高利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只不过利息奇高,而且有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俗称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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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依据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很多人解读超过民间借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法律予以禁止,而笔者对该条的理解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法院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高利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只不过利息奇高,而且有会约定利滚利,就是把利息作为本金,来计算下期的利息,俗称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依据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不符合法律规定,俗称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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