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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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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建立了三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置和实施,应该是在根据的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适当性的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也被称为相称性原则的一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各方利益,应使用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做的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是适当的,合理的。第三个原则相结合的教育和执行阶段。该法是让人们服从,而不是让人们违反,因此,惩罚是不是教育的目的和引导公民遵守法律的终极目标。强制行政行为的行政负担能力,实施的结果,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不仅可以不被滥用,还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效率较低和谨慎,不能形成没有行政强制,没有任何力量管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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