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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适用的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如果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刻,也就不会有此类补偿问题的出现。其次,权利的享有必须以特定的义务履行为对价,也就是说必须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尽了较多义务。最后,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为家庭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大代价,如果离婚时不对女方进行适当的照顾。对女方是不公平的,也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所以,如果女方符合上述所说的尽到相关义务的条件,是可以提出经济赔偿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乡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的权利,体现法律的公平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1、经济帮助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应该说,经济帮助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由于男女生理差异,以及夫妻在家庭和社会分工上的差别,婚姻关系中的女方的经济地位往往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这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现象:从事家事劳动的一方,把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在家庭上,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牵制和影响,离婚后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对方的默默奉献而无后顾之忧,工作和学习素质和事业都得以提高和发展,离婚后生活水平反而提高。 2、经济帮助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掌握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b.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c.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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