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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送达有效。主要有以下六种方式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电话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6、转交送达。电话委托可以认为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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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一旦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诉讼文书,并自行提供了接受送达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将诉讼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即视为送达已经完成并发生相应的送达效力。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文书效性与谁签收文书关确认送达事效性商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用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在法院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寄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由于投递人员对于法院送达的相关规定不了解,导致其为了图方便,往往将邮件交给收件人所在地点的收发室、门卫室、物管办公室等处,并未交到当事人手中,造成当事人比回执上显示的签收日期晚一段时间收到法律文书,甚至出现法律文书遗失的情况。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就出现了物管代收判决书,导致法院认为当事人错过上诉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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