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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向股东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董事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在董事会议记录上对其反对意见作出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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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提交董事会讨论的一般事项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在公司出现下列重要事项之一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向股东报告:(一)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三)公司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四)公司重要资产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方案;(五)公司经营情况重要变动和向其它公司、企业、团体投资的情况;(六)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七)担保情况;(八)公司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九)公司重大经营失误情况;(十)按照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股东要求其报告的情况。
董事(含院属各单位所级领导)可依照的规定获得津贴,章程未就董事津贴事项作出规定的,由会议作出决议予以规定。
董事必须遵守;作为受托人,董事应维护全体的利益;董事必须参与董事会决策,承担董事会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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