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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猫抓伤,学校是否需要赔偿?

2024-11-28
在校学生若遭受人身损害,且该损害是由于校方过失引发的,则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应归属于该校方。但如果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和保护职责,而这一切损害事实都是由于加害学生的行为所引起,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就应改为加害学生的监护人以及校方共同承担。 如果最后经查实,学校在此过程中没有过失存在,并且所有的伤害结果都是由加害学生个人全权负责引起,那么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就是加害学生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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