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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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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海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他们利用中国改革开放的机会,与国内组织和个人勾结,提供不正当援助,更频繁地活动,渗透,霸权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一些境内组织或个人,明知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予以接受。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吸收这一规定并单独设立这一新罪,对于严惩这种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帮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帮助国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通信器材、交通工具和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102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动罪,第105条规定的霸权国家政权罪,煽动霸权国家政权罪。主要部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海外机构、组织、个人意义,请参考第106条的说明。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兄弟的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并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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