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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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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2、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后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再延长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到第三百五十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6条:毒品犯罪的再犯第357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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