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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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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想离婚,你不想离,那么对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起诉离婚,并且对方需要证明你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时,对方一次性把婚离掉的可能性才大。若是证明不了,对方可能需要经过二次对你起诉离婚才能把婚离掉。如果你也同意离婚,那么尽量与对方协议离婚,这样就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只要双方把孩子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协商处理好即可,然后拿着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因工作中途内急而上了趟卫生间。正巧轮到前来办事的客户,因排队时间较久,又见我突然离岗,遂拨打投诉电话。尽管我是事出有因,但照样扣除我200元薪水和当月奖金。请问:客户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林某之举并无侵犯你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限定:“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职责,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做法人做法违法、违法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做法人主观上有犯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表面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即构成侵害名誉权要么必须同时具有四个构成要件,要么必须有侮辱或者毁谤做法。而你反映情况并不在此列:一方面,林某并无犯错。你中途因内急离岗,理当向客户说明情况,你不告而别,无疑会让他人对你的做法产生合法怀疑。另一方面,你的名誉并无遭到损害。扣钱虽然给你导致损失,但你损失的只是金钱而非名誉。再一方面,林某并不存在侮辱或毁谤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限定:“以书面、表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做法。”显然,林某的投诉,只是联盟自身所见所闻与感受,不能视为捏造事实,贬低、丑化你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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