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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标准如下: (一)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 有可能符合违章建筑特征,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章建筑。 (二)...
违章建筑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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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违章建筑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地方政府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违章建筑的违章程度不同,情况也不同。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人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来看,违章建筑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即虽然有权利利利利用该建筑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但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擅自建造的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举例来说住宅楼之间的公共场所建立自己的仓库。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举例来说,一家酒店本来规定建40层,但开发商擅自决定建45层。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举例来说,一家医院申请建造一个7层高的住院部,但建成后却是7层高的员工家属楼。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成永久性建筑。举例来说:物业公司说为了修理房子给工人盖了一栋房子,但事后却把它改成了一个小超市。二、违章建筑拆迁能否获得补偿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当区分建筑物和建筑物使用的材料、建筑物和建筑物范围内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建筑物内的财产、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偿等。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不补偿拆除违章建筑。然而,不能认为拆除非法建筑使用的材料不需要补偿。事实上,一些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在价值上可以独立存在,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其次,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违章建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拆迁时不补偿违章建筑本身,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获得的,拆迁人不得补偿使用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获得的,违章建筑人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是出让年限还没有到期,拆迁人应当适当补偿因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入损失。第三,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物内的财产。违章建筑中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是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不得侵犯违章建筑人在违章建筑中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拆迁补偿、拆迁补助和拆迁补偿。虽然我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但这只能说明违章建筑人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拆迁人仍需依法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得因违章建筑而拒绝向违章建筑人支付拆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即拆迁赔偿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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