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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应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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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指定多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由会议主席主持大会。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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