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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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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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