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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者,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招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实行联合限制。 1、限制其高消费、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如:不得有下列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软卧列车、二级以上船舱; (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和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头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如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级以上座位。 2、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处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通报,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
1、如果被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是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你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的出行将受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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