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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对失信者,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招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实行联合限制。 1、限制其高消费、非生活或经营所需的相关消费,如:不得有下列高消费、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软卧列车、二级以上船舱; (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和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头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如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级以上座位。 2、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处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通报,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
1、如果被法院判决后不执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是会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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