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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1、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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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但是有些公诉案件可能涉及死刑的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而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个月+3个月=6个月) (3)如果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延迟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诉案件通常在两个月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1、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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