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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基金:500万份以下(含5...
1、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2、基金:500万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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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2、基金: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3、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登记办法》第四条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期限。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何收取股权质押登记费分为以下几类: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面值1‰收取,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这部分面值为0.1‰收费,起点100元。基金:500万份以下(含500万份)部分按面值为0.5‰收费,超过500万份的部分按这部分面值为0.05‰收费,起点100元。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面值为0.5‰收取,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面值为0.05‰收费,起点100元。
股权收益和股权质押是不同的,股权的收益并不是质押的权利,而股权的所有权才是可以质押的权利,股权质押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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