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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基金:500万份以下(含5...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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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2、基金: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3、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登记办法》第四条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期限。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权质押要进行登记,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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