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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看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置的合同在下列情况下有效: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真实合法;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但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受让人可以获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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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苑某、宋某夫妇于1957年收养一女苑甲,又于1972年生育一女苑乙。2001年,宋某因病死亡,其遗产未进行分割。2008年1月,苑某因病死亡。其死亡时,遗留存款9.8万余元,其原工作单位发放了抚恤金4万余元,丧葬费800元。苑乙支付苑某医疗费和丧葬费用3万余元。苑某分别于1993、2004年出具两份自书遗嘱,载明宋某、苑某的财产全部归苑乙继承,其中1993年的遗嘱没有宋某的签字。苑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养父母的遗产。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苑某生前留有两份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1993年的遗嘱没有被继承人宋某的签字,该份遗嘱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宋某的合法权益,属部分有效的遗嘱。宋某于2001年死亡后,其遗产未发生继承,应视为苑某和两个女儿共有,而苑某于2004年所立遗嘱部分内容,又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亦属部分有效的遗嘱,对于两份遗嘱的无效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和共有原则分别处理。宋某死亡后,应当先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苑某所有,另一半作为宋某的遗产,由苑某、苑甲、苑乙共同继承。苑某系与宋某共同生活的人,应适当多分。苑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加上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依其遗嘱由苑乙继承。抚恤金由各有权继承人共同享有,医疗费和丧葬费用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先行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苑乙给付苑甲2万元。
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五条我们可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处分权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此范围所以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权利人认可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未确定效力的合同,人民法院不支持无效主张。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无法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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