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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让他人搭乘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好意人与搭乘人如果都有过错,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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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乘车辆是非运营车辆,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该事故中,当事人之间显然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者A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之间成立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A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李某作出了承诺,就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因此,虽然A是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否则仍会产生债法上的法律后果。该事故中,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会有搭乘便车或者顺风车的经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又叫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乘车入主要是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其主要特征:一是无偿性;二是乘车经过了车辆保有者的同意;三是非法律拘束性。 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等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的性质 好意同乘在性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无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驾驶人需要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驾驶人是未收取费用就免除责任,驾驶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同乘者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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