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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仅仅录音是孤证,还得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录音证据有明确规定:第...
法律分析 录音证据满足以下条件的,能产生法律效力: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以合法途径取得;经过查证属实。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包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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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据此,你与债务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话录音中如有体现利息的计算通话,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你利息,如无,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即“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你只能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或则催告后的利息。 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你只能等其有偿付能力之时再请求其偿还。
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他出轨了,是过错方,凭什么还要分走一半财产?”法庭之上,妻子非常愤怒,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刻录着几年前丈夫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 但让她想不到的是,这份唯一的录音证据却并未被法院采信。 说实话,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 在离婚案件中,尤其出轨录音证据,因为形式要件、取得方式等不合法而不被采信的太多了。 本案妻子提交的录音证据为何不被法院采信? 首先,丈夫不认可妻子提交的这份录音材料,他认为这段录音属于“断章取义”,因此要求法院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虽然妻子坚称自己提供的录音证据并未被剪辑过,但鉴定人发现女方将原本存储在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制作成CD格式存储在光盘中,这使手机原本的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遂要求女方提交录音原件。 女方解释,将录音刻录在光盘中是为了妥善保管,手机中的录音原件因时间太久,被她删除了。 但就因为她的这番操作,使能够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没有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妻子未能如愿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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