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他出轨了,是过错方,凭什么还要分走一半财产?”法庭之上,妻子非常愤怒,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刻录着几年前丈夫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 ...
“他出轨了,是过错方,凭什么还要分走一半财产?”法庭之上,妻子非常愤怒,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刻录着几年前丈夫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强调的是它的合法性,必须是真实客观有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
“他出轨了,是过错方,凭什么还要分走一半财产?”法庭之上,妻子非常愤怒,随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上面刻录着几年前丈夫承认自己出轨的录音。 但让她想不到的是,这份唯一的录音证据却并未被法院采信。 说实话,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外。 在离婚案件中,尤其出轨录音证据,因为形式要件、取得方式等不合法而不被采信的太多了。 本案妻子提交的录音证据为何不被法院采信? 首先,丈夫不认可妻子提交的这份录音材料,他认为这段录音属于“断章取义”,因此要求法院对这份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虽然妻子坚称自己提供的录音证据并未被剪辑过,但鉴定人发现女方将原本存储在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制作成CD格式存储在光盘中,这使手机原本的录音格式发生了改变,遂要求女方提交录音原件。 女方解释,将录音刻录在光盘中是为了妥善保管,手机中的录音原件因时间太久,被她删除了。 但就因为她的这番操作,使能够证明丈夫出轨的“铁证”失去了证明力!法院因此没有采信这份录音证据,妻子未能如愿多分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人已浏览
114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