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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在2011年2月2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2011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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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特别累犯的修改,增加了特别累犯主体,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纳入了特别累犯的范畴。修正案八之前,很单纯的就是前后两罪都必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才构成特殊累犯。修正案八,把特殊累犯改为:前后两罪为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这三种中的任意一种都能构成特殊累犯。
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以下亮点:一、“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证据制度在保证案件质量和正确定罪量刑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本修订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不得强迫自我证明的犯罪,是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亮点之二。第三,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判限额。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一审案件的审判限额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律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限额为20天。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可以在受理后第一级人民事诉讼后第一百五十四个月内审理。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只有法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阅卷。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判限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质量,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亮点3。第四,明确二审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经标记后,合议庭审讯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清楚的,不得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议案件进行审理。第五,亮点五:增加四个新的刑事诉讼法,即第五个特殊程序,对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政策、原则和有关程序作出特殊规定。此外,还建立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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