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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本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以及销售、购房资格审查等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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