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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的行为违法,涉及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要件如下: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依据公司法是可以的,不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就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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