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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享有的平等权利具体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等。...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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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妇女权益保障法》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了实现公民享有的劳动权利,劳动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我国对劳动招工制度作了重要改革,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即向社会公布招工简章,允许符合招工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收的人员均可报考,给求职者以平等竞争就业的机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也不得搞“子女顶替”。对于经考试考核合格录用的工人名单,张榜公布,公开录用,以接受群众监督,从而防止招工中“开后门”等不正之风。所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即对报考者进行相应的考试和考核。考试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善灵活掌握,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培养技术工人,可侧重文化考试;直接从社会上招收技术工人,应着重于考核专业知识和技能,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则应着重考核体力。不管是着重哪一方面的考试或考核,都应坚持在条件面前平等,在成绩面前平等的原则,实行择优录用。此外,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国家还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还对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作了专门的保护性规定。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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