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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仅仅实现...
1、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法律依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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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持有毒品未遂相关规定 犯罪既未遂的标准,在承认可以对犯罪样态做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等分类的前提下,能否因毒品的数量少而认为未遂能否因运输毒品的工具不够“现代化”而认为未遂等等。这种门槛的限制,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运输本意上是指以恰当方法实现人或者物在空间上的流动的一种活动,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这种活动是否“运输”,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现在只能是由司法人员自由心证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在共识运输毒品罪为行为犯的前提下,运输毒品行为实行的程度,只能依赖于司法人员依据个案的具体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作出符合社会常理的判断,并逐渐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
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应以毒品实际上被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在毒品被转移之前,即使买卖双方已达成转移协议或者卖方已先行获取了经济利益的,都不能够认为是贩卖既遂;对于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出售获利,或是否已实际成交,不影响本罪既遂;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本罪既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购买、出售、运输毒品行为之一的,无论其是否卖出以及是否运达目的地,均应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一般来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既遂判决: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是知道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伪造、掩盖犯罪行为,或者帮助破坏犯罪证明,逃避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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