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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因此,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
对宪法的解释是立法解释,宪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四)解释法律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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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目前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全国人大。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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