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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这个词不是随便用的,老师肯定是没有没收权的。 但是,学校对在校生是有一定管理权的,比如说出于安全等考虑禁止用某些电器,在课堂禁止用手机等。 即使在管理权内对违禁的相关物品应该也无没收权,至多是收缴代为保管,并以某种方式返还,比如一定时间后返还,返还给家长要家长配合教育等。 如果东西被收了,自已找教师无法要回,建议找家长来与学校交涉,相信这样学校会归还的。虽然理论上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但这样的事恐怕还不至于。 如果认为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合理,建议自已或找家长与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沟通。
1、教师与学校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和处理此类纠纷。2、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所以,你应向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申诉。3、如果申诉,你应准备材料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学校解聘你的通知以及其他可证明学校不应解聘你的证据材料。
《侵权职责法》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组织有犯错的,应当承受相应的增加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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