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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这个词不是随便用的,老师肯定是没有没收权的。 但是,学校对在校生是有一定管理权的,比如说出于安全等考虑禁止用某些电器,在课堂禁止用手机等...
按理来讲,学校是不可以不通知学生就丢掉学生物品的,但是如果您的学校已经作出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毕业生必须带走自己的物品而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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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说,学校是无权没收学生的私人用品的。但是从学校管理上来说,学校自有一些约束学生的纪律。如果你违反了纪律,学校给予一些处罚,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对于价格昂贵的东西,副校长的做法明显欠妥。你应要求他归还。他硬是不还的话,你可以去找你的班主任去协调处理,如果不行,就找校长处理。还不行,考虑向教育局反应情况等措施。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未成年人在学生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1、在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须证明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2、该人身损害是因教育机构内部的人员(老师、其他工作人员、在校学生)或者管理瑕疵造成的,教育机构直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该人身损害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有编制的教师,不会被轻易的解聘。除非该教师严重违反学校的纪律或者国家的法律。有编制的教师被解聘,如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工作调动,调动到其它的学校工作。2、根据《教师法》规定,如果教师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可以依法解聘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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