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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营住宅申请条件:1、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申请条件1、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目前执行标准为中等收入3...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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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2)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3)具有南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2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不具备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条件;(2)申请企业在南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3)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4)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3新就业人员向单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五年;(2)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3)在南京市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本人(含配偶)在南京市无私有房产,未租住公有住房。4外来务工人员向单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3)在南京市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4)本人及配偶在南京市无私有产权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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