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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收购意向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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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目标公司,做出并购决策,拟定并购计划,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担任并购顾问,筹措资金,并且要做好保密工作。 2.准备收购上市公司不超过5%的发行在外普通股。 3.进一步收购,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这不包括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情况。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在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4.之后,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在做出此报告并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和做出报告前不得再进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第13条(竞价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14条(协议价格),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权益股份”的理解,《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5.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权益达到20%(不是实际控股股东),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向证监会做出有关收购的“简式书面报告”。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一)公司并购相关法律 1、《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 2、《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六章-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证监会令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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