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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三)定期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不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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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产生静电、火花的服装、鞋帽和工具;(三)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四)设备、设施应当装设超限报警、防爆泄压、保险控制以及防静电等安全监控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五)动火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动火批准制度。
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制度;(二)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三)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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