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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搜集所有能够证明你是房屋购买人的证据,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若对方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若对方不同意更正的,你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你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对方损害的,对方可以向你请求损害赔偿。2、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你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再行办理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这事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属于登记错误,可以要求房管局变更登记,然后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变卖协议部分无效,要求原房主和取得该多余部分价款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你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但是行政官司很难打,况且现在这个事情房管局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和需要承担多大责任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登记错误,那你就不能起诉获得赔偿了。房屋登记时按房屋实际状况登记的,如果本身公摊面积就是那么多,就无所谓合理不合理了,公摊面积是肯定不能执行给你的,只能执行189。对于实际使用面积你自己可以估算一下是不是跟房产证上登记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再看看问题出在哪,然后再看是不是房管局的责任还是什么别的原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寻求对策。
近年来,串通无效说有所回归于司法。该说认为,后买方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而“一房二卖”的,即使后买方已将产权过户,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过户取得的产权也是无效的,而先买方如非合同无效则应得到支持。其理由有:其一,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才有效,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因而依法应当认定其无效;其二,物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基于无效的合同所进行的物权登记也无效;其三,无效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物权登记与未经过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一样,不影响串通无效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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