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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法律规定:

2021-10-26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利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包括无故管理产生的费用、债务人不当利益产生的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债务,是共利债务:(一)由于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双方未履行的合同而发生的债务(二)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三)债务人因不当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四)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有关人员执行职务而发生的债务损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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