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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对工伤职工伤残鉴定设置时效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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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职工应当主动与劳动局工伤科的工作人员联系,询问事件的进展。关系到切身利益,追紧工作人员是最笨但是最有效的方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出院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规定进行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均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般情况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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