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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公安确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有三种情况,分别是不予行政处罚(口头告知,没有书面文书)、行政处罚执行(罚款、行政拘留,有案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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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本部门案件核审机构核审;(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撤销案件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小,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撰写《商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出处理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直接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要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3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3种情况都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只是由于当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才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虽然工商机关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毕竟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工商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进行复议或诉讼。即使当事人对工商机关的定性无异议,也不能排除当事人认为处罚程序失当的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可能主张处罚程序失当造成当事人精神或物质利益受损。 因此,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使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仍然有必要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不服行政处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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