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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 不合理的协议应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
口头协议也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协议,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进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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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不合理的协议;有可撤销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
口头协议另一方不承认的,则另一方如果想主张合同存在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 如果订立合同时有第三人在场的,可以请第三人出具证人证言;也可以提供双方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票据、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1、任何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建立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一但双方签订了不合理的协议,应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能够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具有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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