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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合理的协议是基于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
任何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建立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一但双方签订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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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协议一般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不合理的协议一般是指协议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显失公平,使得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任何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协议,建立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一但双方签订了不合理的协议,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能够依据五十四条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主要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具有撤销权人申请撤销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不合理的协议一般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不合理的协议一般是指协议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显失公平,使得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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