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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是给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保障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那么2018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呢。 2018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的低保是分为3个档次的,第一档拿的钱最多,第三档拿的钱最少。 至于低保所领取钱的数量,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 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301元/人/年。 比如说农民老王,年龄68岁,丧偶,家庭人口3人,儿子儿媳双失业。家庭收入总计是600元每月,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人均350元的话。 那么,老王一家每个月能拿到的低保金是350*3-600=450元,一年就是5400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问题。 1.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例如残疾人士;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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